2019年考研常备常识手册:录取

点击数:722 | 发布时间:2025-06-09 | 来源:www.zxhf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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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录取的部分: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依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方法与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起名字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有关需要拓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能超越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低于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能超越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相关需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能调整到学术型专业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能相互调整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外贸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考试报名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置。若因此导致考生不可以复试或没办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考试报名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考试报名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能将未过或没有完成学历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起名字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推行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赞同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考和互联网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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